碳匯概念大全(請收藏)
01.碳匯:指從大氣中清除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氣溶膠或溫室氣體前體的任何過程、活動或機制。
02.林業碳匯:通過實施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減少毀林等活動,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與碳匯交易結合的過程、活動或機制。
03.森林:我國森林的定義是指林地面積大于等于0.067公頃,郁閉度大于等于0.2,就地生長高度大于等于2米的以樹木為主體的生物群落,包括天然與人工幼林,符合這一標準的竹林,以及特別規定的灌木林,行數大于等于2行且行距小于等于4米或冠幅投影寬度大于等于10米的林帶。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將森林定義為:“面積在0.5公頃以上、樹木高于5米、林冠覆蓋率超過10%,或樹木在原生境能夠達到這一閾值的土地。不包括主要為農業和城市用途的土地。”
04.森林碳匯:森林碳匯是指森林植物通過光合作用將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吸收并固定在植被與土壤當中,從而減少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的過程。森林是陸地生態碳匯系統中最大的碳庫,在降低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減緩全球氣候變暖等方面具有獨特作用。
森林面積盡管只占陸地總面積的1/3,但森林植被區的碳儲量幾乎占陸地碳庫總量的一半。相關資料顯示,林木每生長1立方米蓄積量,大約可吸收1.83噸二氧化碳,釋放1.62噸氧氣。
05.造林:在至少50年內非森林的土地上,通過直接的人為種植、播種和人類對自然種籽源的促進,將其變為林地。這里的造林定義明確指出在過去50年內沒有森林的土地上造林的活動才符合條件,要滿足時間上的要求。
06.再造林:在原來是林地但已轉變為非林地的土地上,通過人工種植、播種和人類對自然種籽源的促進,直接導致非林地向林地的轉變。在《京都議定書》第一個承諾期,再造林活動將限于在1989年12月31日以來無林地上重新植樹造林
07.毀林:人類直接引發的林地向非林地的轉變,這種轉變是永久性的。如林地轉換為農業用地。
08.排放:指溫室氣體和/或其前體在一個特定地區和時期內向大氣的釋放。
09.碳源:指向大氣排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氣溶膠或溫室氣體前體的任何過程或活動。
10.碳庫:具有儲存或釋放碳能力的系統,林碳庫包含有森林生物量、枯落物、枯死木、土壤以及木材產品。
11.碳儲量:一個庫中碳的數量。
12.碳儲量變化:一個碳庫中碳量發生改變量。一個庫中的碳儲量可能由于碳增加與碳損失之間的差別而發生變化。當損失大于增加時,碳儲量變小,因而庫作為了大氣的源;當損失小于增加時,庫成為大氣的匯。
13.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指我國依據國家發改委發布實施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經其備案并在國家注冊等級系統中的登記的GHG自愿減排量。
林業碳匯作為CCER明確的方向之一,在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核證減排交易重啟后作為重要方式參與碳交易。在CCER機制下的林業碳匯項目主要有四類:碳匯造林、竹子造林、森林經營和竹林經營。2014年7月21日,廣東長隆碳匯造林項目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審核,成功獲得備案,是全國第一個可進入碳市場交易的中國林業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
14.黃金標準:CDM項目的黃金標準由世界自然基金會(、南南-南北合作組和國際太陽組織發起,經過與政府部門、環境機構、私人企業和認證機構等相關利益者的長期協商,于2003年正式形成。黃金標準是第一個針對CDM(清潔發展機制)和JI(聯合履約機制)溫室氣體減排項目而開發的獨立的、具有良好實用性的基準方法。
它為項目開發商提供了一套方法,以確保CDM和JI能夠產生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真實可靠的環境效益。第二版黃金標準已經于2008年8月1日開始實施。所有技術文件可以從黃金標準網站獲得。
15.國際核證碳減排標準(VCS):國際核證減排標準是國際上最大的自愿減排碳市場標準。國際排放交易協會及世界經濟論壇聯合于2005年開發的,目的是為自愿碳減排交易項目提供一個全球性的質量保證標準。
目前,VCS項目由非盈利的獨立協會管理,按照最新VCS標準,VCS要求項目自愿碳減排必須是真實的、企業額外的、可測算的、永久的、獨立核實的和唯一的。2017年12月25日,福建省首單國際核證碳減排標準林業碳匯項目交易簽約。
16.草地碳匯:草地碳匯主要將吸收的二氧化碳固定在地下的土壤當中。相比森林,草地生態系統碳儲量較低。長期以來,我國草地受到過度放牧、開墾和人為活動干擾,植被循環轉換較快,地表凋落物的積累量較少。
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固碳能力相對更強。隨著我國退耕還林、還草工程的實施,尤其是退化草地的固碳增量更加明顯,因此可充分發揮草地的固碳作用。
17.耕地碳匯:耕地固碳僅涉及農作物秸稈還田固碳部分,原因在于耕地生產的糧食每年都被消耗了,其中固定的二氧化碳又被排放到大氣中,秸稈的一部分在農村被用作燃料,只有作為農業有機肥的部分將二氧化碳固定到了耕地的土壤中。
18.海洋碳匯:海洋碳匯是將海洋作為一個特定載體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將其固化的過程和機制。地球上超過一半的生物碳和綠色碳是由海洋生物,如浮游生物、細菌、海草、鹽沼植物和紅樹林捕獲的,單位海域中生物固碳量是森林的10倍,是草原的290倍。
19.人工碳匯:通過捕獲化石燃料和生物質能燃燒釋放的二氧化碳并將其存儲在地下的負碳技術(CCS),或加以再利用技術(CCUS)。
20.碳匯交易:是基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對各國分配二氧化碳排放指標的規定,創設出來的一種虛擬交易。即因為發展工業而制造了大量的溫室氣體的發達國家,在無法通過技術革新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對該國家規定的碳排放標準的時候,可以采用在發展中國家投資造林,以增加碳匯,抵消碳排放,從而降低發達國家本身總的碳排量的目標,這就是所謂的“碳匯交易”。
21.森林碳儲量:截至某一個時點森林碳庫中所積累的碳量,是碳的累積量;而碳匯量是指一定時期內森林碳庫碳儲量的變化量。
22.林地:這一類別包括擁有與國家溫室氣體清單中用來界定森林的閾值相一致的木本植被的所有土地,在國家一級細分為經營和非經營林地,并且也按《2006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中規定的生態系統類型細分。它還包括其植被目前低于但可望超過林地類別閾值的系統。
23.森林管理:林地管理和使用的做法體系,旨在實現森林生態(包括生物多樣性)、經濟和社會功能可持續性。
24.森林清查:測量森林面積、數量和分布狀況的調查系統,通常采用連續抽樣調查進行。
25.立木材積:活立木或枯立木的帶皮體積,是指自樹干根基部到樹梢、并大于一定胸徑范圍的主干帶皮體積(材積),我國活立木材積測定最小起測胸徑為5.0厘米。
26.活立木蓄積量:所有活立木材積總量(單位:立方米),包括森林、疏林、散生和四旁喬木材積。
27.經營林:指所有人類干預和相互作用的森林(主要包括商業性管理、木材采伐和薪柴、商品木材的生產和利用以及為實現國家規定的景觀或環境保護而管理的森林),具有確定的地理邊界。
28.生物量:生態系統中植物地上、地下、活和枯死的有機干物質,例如樹木、作物、草及其枝葉、根等。生物量包括地上和地下生物量。
29.地上生物量:土壤層以上以干重表示的植被所有活體的生物量,包括干、樁、枝、皮、種子、花、果、葉及草本植物。
30.地下生物:所有活根生物量,通常不包括難以從土壤有機成分或枯落物中區分出來的細根(直徑≤2.0毫米)。
31.枯死木:枯落物以外的所有死生物量,包括枯立木、枯倒木以及直徑≥5.0厘米的枯枝、死根和樹樁。
32.枯落物:土壤層以上,直徑≤5.0厘米、處于不同分解狀態的所有死生物量。包括凋落物、腐殖質,以及難以從地下生物量中區分出來的細根。
33.低活性黏土土壤:含有低活性黏土礦物質的土壤為高度風化的土壤,以1∶1的黏土礦物質和非晶態氧化鐵及氧化鋁為主(糧農組織分類中包括淋溶土、強風化弱黏淀土、鐵鋁土)。
34.高活性黏土土壤:含有高活性黏土礦物質的土壤是輕度至中度風化的土壤,硅化黏土礦物質比例為2∶1(糧農組織分類包括變性土、黑鈣土、黑土、淋溶土)。
35.腐殖質層:該層主要由呈細粒分布的有機物質組成。肉眼可辨的植物殘余部分依然存在,但數量比細粒分布的有機物質少得多。該層可含有礦質土壤顆粒。
36.土壤有機碳:一定深度內(通常為1.0米)礦質土和有機土(包括泥炭土)中的有機碳,包括難以從地下生物量中區分出來的細根(直徑小于2毫米)。
37.收獲木質林產品:包含木材纖維類產品和部分非木材纖維的竹藤類產品。這里主要是指以木質材料為原料加工的各類產品,包括圓木、工業圓木、薪材(包括木炭)、鋸木、木板、其他工業原木(產品)、紙漿、紙和紙板以及回收紙等木材纖維產品。
38.基本木材密度:烘干樹干重量與新鮮樹干體積(不包括樹皮)的比值。它是以干物質質量計算的木材生物量。
39.生物量擴展系數:樹木地上生物量與樹干生物量的比值。
40.生物量換算和擴展系數:樹木地上生物量與樹干材積之比,單位:噸干物質/立方米。
41.燃燒效率:以二氧化碳形式釋放的燃燒碳的比例。
42.碳密度:單位面積的碳儲量。通常指有機碳。
43.碳通量:指碳循環過程中,在單位時間單位面積二氧化碳從一個庫向另一個庫的轉移量。
44.排放系數:與活動數據有關和排放出的化合物數量系數。在給定運行條件下對某一類活動的排放系數通常是基于測量數據的樣本得到的平均代表性排放率。
45.項目邊界:是指由擁有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項目業主或其他項目參與方實施的林業碳匯項目活動的地理范圍。一個項目活動可以在若干個不同的地塊上進行,但每個地塊都應有特定的地理邊界。
該邊界不包括位于兩個或多個地塊之間的土地。項目邊界包括事前項目邊界和事后項目邊界。事前項目邊界:是在項目設計和開發階段確定的項目邊界,是計劃實施項目活動的邊界。事后項目邊界:是在項目監測時確定的、經過核實的、實際實施的目活動的邊界。
46.項目情景:指擬議的林業碳匯項目活動如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經營活動,下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景。
基線情景指在沒有擬議的項目活動時,項目邊界內的林業活動(造林、再造林、經營)的未來情景。
47.額外性:指擬議的林業碳匯項目活動產生的項目碳匯量高于基線碳匯量的情形。通俗的講,指在沒有碳收益或技術支持的情況下,這種額外的碳匯量在沒有擬議的林業碳匯項目活動時是不會產生的。
48.泄露:指由擬議的林業碳匯項目活動引起的、發生在項目邊界之外的、可測量的溫室氣體源排放的增加量。
49.計入期:指項目情景相對于基線情景產生額外的溫室氣體減排量的時間區間。
50.基線碳匯量:指在基線情景下,即沒有擬議的林業碳匯項目活動的情況下,項目邊界內碳庫中碳儲量變化之和。
51.項目碳匯量:指在項目情景下,即在擬議的林業碳匯項目活動情景下,項目邊界內所選碳庫中碳儲量變化量之和,減去由擬議的林業碳匯項目活動引起的溫室氣體排放的增加量。
52.項目減排量:即由于林業碳匯項目活動產生的凈碳匯量。項目減排量等于項目碳匯量減去基線碳匯量,再減去泄漏量。
資料來源:中科碳中ESG數字研究院根據公開資料整理